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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疯狂土改(2 / 2)

广东东江惠阳县潼湖区欣乐乡土改伊始就乱打乱吊地主,不但打吊,而且乱挖底财,该区发明了20种吊打人的方法来逼底财。5月0日至6月5日6天中,就打死6人,逼死人。增城斗争地主中实行吊、打、绑、埋(埋至颈)、关5种办法,还动用火刑,强迫农民签名参加吊打,否则不分果实。[0]惠阳县因此自杀了9仅5-月间,[2]北江地区就造成了64人自杀。潮汕专区则造成了755人自杀。[4]兴梅专区仅5月20日至6月7日,就逼死了20全省5-月连打死带自杀,共死亡4000人左右。[6]而全省-月份非正常残废的数字更加惊人。仅一个东江地区在95年上半年土改开始的几个月时间里就斗争了569人,其中地主成份者2567人,富农成份者047人。镇压了其中的642人,另有2690人因绝望和恐惧自行了断了生命。


但是,对于已经如此激烈的土改运动,中南局仍批评为“和平土改”,并经**中央同意,派陶铸等来广东,撤换了“在农民问题上犯了右倾错误”[7]的华南分局领导人方方,并从各地补派了000名土改干部。新一轮土改从952年春夏开始,几个月时间就造成了更大范围的伤害,大批过去多少受到保护的华侨被打成地主、富农,许多人被剥夺了财产。惠阳潼湖区欣乐乡又捉地主00人,使用肉刑打、吊、?烟、灌水,十村用木棍自胸碾至腹碾出大便。博罗有用小蛇、大蚂蚁装进地主裤裆,还有吊**、熏烟火、坐水牢、睡勒床、点天灯、假枪毙等刑讯方法。东莞290人自杀,20人是地主成份。[9]仅恩平县在这一轮土改中因重划阶级就多划了地主09户,按政策标准等于错划了将近三分之一。也因此错斗7户,279人;错捕了46户,55人;被吊打户,27人;因错打、错捕、错斗、错管制,致死22户,26人;错戴帽子2户,40人,并导致0人自杀,其中地主达570人,富农0人,有的全家7口全部自杀。[40]另据华南分局通报,从2月日至月6日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因为残酷吊打,一度竟造成了05人自杀的惨剧,全区这段时间先后自杀了6在这一阶段土改运动期间,广东全省农村不算被镇压的,光是自杀就死了7000人之多。[42]


类似的情况在各地档案中有太多的记载,仅此即不难出,950年,特别是抗美援朝战争以后开始的南方和西北地区的土改运动中,过度的暴力现象,和对富农的严重伤害,绝不是偶发的和个别的。它们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并且在一些地方造成了极为恐怖的后果。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应当指出,和947年的暴力土改风潮相比,它们还是局部性的,并且是与**中央的三令五申相违背的。即使是中南局,我们也可以找到它对这种乱打乱杀乱划成份和伤害富农等作法进行批评和纠正的相关文件。这也是中南各省土改过程中,这种过度暴力现象很不平衡,也还没有发展到普遍失控地步的原因所在。[4]


但是,在这里值得格外注意的是,针对地主富农的这种打击越多,**基层党政部门所到的来自地主富农分子的敌意、反抗和报复也就越加明显和激烈。这种情况反过来也就越发促使**多数地方领导人高度警觉,绝不相信地富丧失了财产和地位,就应该给其以一般人一样的待遇。在这方面,习惯于从理论和策略高度考虑问题的**中央态度固然有所不同,但上述所举**中南局在富农问题以及在反对“和平土改”问题上坚持己见,促使**中央改变政策的例子,可以说明,**地方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是足以改变**中央的法的。下面这个例子正好可以进一步说明各中央局对中央政策的这种影响作用。


95年5月0日,**中央鉴于各地土改走向尾声,开始从恢复经济和统战关系的角度考虑对多数已经接受了现状的地主适当采取羁糜政策,并据此发出了一个关于土改后安置地主就业的指示。指示要求各级干部在土改完成的地区,劝说农民“主动地向那些表示服从的地主和缓一下”,“以便争取多数地主参加劳动,耕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维持自己的生活。对于地主阶级中的知识分子或有其他技能,可能从事教书或其他职业者,应允许他们从事其他职业,或分配教书工作给他们。对于确实没有农业劳动力,而能作生意者,可以允许他们作生意。”要让他们了解,“他们的底财,可以允许他们挖出来,投资生产,不再没收。他们以后生产所得,不论多少,均不再没收。”只对于有劳动力,能从事农业劳动,又无其他职业者,应强制他们劳动,不允许他们游手好闲以讨饭为生。对于那些继续顽抗的地主,除应继续斗争外,“亦可把他们编成劳役队强迫他们劳动。”[44]


这一指示没有得到各地的拥护和响应。相反,各中央局对向地主表示缓和的作法多不赞成。他们深信遭到土改严酷打击的地主分子,绝不会安分守己,多半都会怀恨破坏或反攻倒算。华东局因此提出了一个与上面的指示完全不同的管制和改造地主的文件。内称:“在土地分配已经完成地区,为了防止地主反攻复辟、窃取农民的斗争果实,继续压迫农民,必须对他们提高警惕,并严格地进行管制,不能稍有麻痹懈怠。”“在对地主管制期间,应强迫他们参加劳动和经常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同时并进。乡人民政府和乡农民协会,应近期按期召集地主训话,检查其劳动改造及遵行管制规定的情形。”只有“对确实长期安分守法积极劳动并较一般地主表现为好的个别地主”,可以“酌情缩短其管制期限”。[45]


对于华东局的这一文件,**中央亦不能不表示赞同,并转发各地参考执行。它只是表示,“在实际执行上为免于疲劳群众和流于形式主义”,最好将“较一般地主表现为好的个别地主”一句,改为“表现较好的地主分子”,在同条末尾“得酌情缩短其管制期限”一句后加“或免予管制”几个字。它说明,它之所以主张对地主要略给些希望,只是为了“更策略些”而已。[46]


然而,来自地方上的这种报告多了,**、**等人的法也很快就变过来了。只过了将近一年半,**中央就根本改变了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它并且开始修正原定地主劳动满5年、富农不剥削满年就可以给他们公民权的决定,[47]强调对地富恢复公民权利问题,“根据各地区不少地富的破坏活动及抗拒政府法令的行为,目前似不宜做统一的明文规定”,只可个别试点。[4]**后来甚至根本反对轻易给地富分子“摘帽子”。他表示说:“过去规定摘地主帽子一般是三、五年,现在来,恐怕要到三十到五十年。”**解释说:因为苏联过去是把地富都驱逐了,而我们没有这样做,还和地富在一起,因此如果界线划不清会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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