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鲲引用的历史,是1850年代大洋国开发西部时候的,数据绝对都真实。当时联邦政府哪来那么多钱修铁路,所以都是拿西部无主之地大量许给铁路公司。
四大铁路巨头的土地面积都是动辄以州计算的,当时整个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都是宾铁的国土。
面对参照的历史案例,朱猷栋斟酌了一下:“这事儿……原则上也可以,但你现在的初期投资额还太低了,才一两亿人民币的规模,资金密度又不大,占地反而那么广,给你一个机场的面积就不错了。
不过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比如将来你的机场要是建设了第三条跑道、或者是现有跑道升级为波音747规模、或者是新建高规格航站楼,那么再按照协议分步划拨新的土地。”
顾鲲本来就是漫天要价,等着大公落地还钱,所以稍微斡旋了一下,双方也就宾主尽欢地答应了。
至于朱猷栋嘴里提到的“你不过才一两亿人民币的投资”,这个数字当然是把雷达站和各种高精尖技术设备都算进去了。
以后兰方对外公布的账目上,这些也是要算钱的。
顾鲲能不要钱白拿到,那是顾鲲的本事,不能因此压低他的名义投资规模。
双方稍微商议了一番,就选择了兰方主岛东侧的几个面积在几平方公里到几十平方公里不等的荒岛或者人烟稀少岛,列了一个勘测名单。等到时候华夏方面的设计院派人来勘测,看哪儿施工难度低、地面平整和防沉降的成本少,就把哪个岛拨给顾鲲。
双方还顺便借着这次机场的模式,定下了一个长期合作模式的框架协议:以后顾鲲凡是投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并非100靠收费回本的路桥、交通基建项目,也都可以按照协议的思想,拿到一些兰方的国有土地作为补偿。
因为兰方方面原先没搞过这种事情,所以也没有协议模板。
顾鲲也就善解人意地提供了一份邻国马来亚政府跟基础设施投资人之间的协议,作为模板。
不过,马来亚政府的合同其实也有很多版本的,各种情况借鉴的条款都不一样。顾鲲自然是潜移默化地选了一份明着看比较公允、但暗地里远期来看对他最有利的——
顾鲲选的这个协议模板,是当初布荷壳牌石油,跟马来亚砂劳越州的政府签的一个基建协议。
那个协议的大意,是壳牌公司可以帮砂劳越州修港口修管道造桥修高速……但是代价是砂劳越州要把一部分州属土地的一切权益,划拨给壳牌。
包括未来这些土地上万一勘探出矿藏,矿藏所有权也要跟着土地所有权走。
这一条款,几年前砂劳越州和壳牌石油签的时候,也没觉得有什么额外的不妥。
主要是马来亚本来历史上就是布列塔尼殖民地,所以习惯了用英美法系。
但后来,却给壳牌石油占走了极大的利益,因为他其实是奔着土地下面的油田所有权来的。后来也让马来亚苦不堪言。
英美法和法国法,本来就是矿藏所有权归土地所有权人的,没有单独割裂出来。
是德国法以及学习德系的苏联法、曰本法,以及后来从苏日两家学来立法渊源的华夏,才有专门的“一切矿藏归国家”的规定。
比如华夏《物权法》第46条明文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连土地所有权都还能例外,至少农村还有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但矿藏是不能例外的。
兰方国小人才少,各方面不专业,法律基本上是东抄抄西抄抄,沿用自殖民地时代的有很多,从北方同文同种的华夏抄的也不少,但物权法方面却是明确沿用殖民地的。
顾鲲拿着壳牌的模板,跟朱猷栋签订协议,朱猷栋也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主要是因为目前兰方还没发现油田呢。
历史上,兰方这区区20多亿桶油,要到21世纪初才发现。
朱猷栋觉得自己的国土如此贫瘠,签了也就签了。
至于顾鲲,他也没指望靠一纸协议就把所有好处都吞了,这是不可能的。
国家政策和立法,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是有可能改弦更张的。
顾鲲只是想先占个坑,把大义名分占住,将来也好降低别人对他获利的仇恨值,增加他“自古以来”的占理程度。
至于真要开发油田,顾鲲用来建机场的那几个小岛上,也没有油田,油是在群岛西侧的领海和经济专属区内的,是浅海油田。
顾鲲还得继续隐忍,在未来一两年的开发中,逐渐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从这几个岛往领海延伸,到时候肯定还要砸钱做公益做国家建设,铺路邀买人心。
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今天,做到这一步已经是极限了。
“搞定。”拿着朱猷栋签字盖章的墨迹印泥都尚未干透的厚厚一叠协议,顾鲲内心暗爽。
下一步,就是去找华夏方面的设计规划人员,以及赊账要装备要订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