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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4章 心中有气(1 / 2)

确实如此,中国古代就有‘刑政合一’的传统,县官大老爷管钱管粮又坐堂审案。几十年来在阶级斗争和计划经济下,整个社会主要以行政权力来调整,而司法很不发达甚至被取消,所以老百姓碰到纠纷想到的就是找单位找上级找行政,很少想到找法院。新闻界对于行政那一套十分熟悉,对司法就相当陌生。所以当初‘新闻官司’在大陆出现时,新闻界有些人士就很不理解、甚至抵触。这里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新闻媒介与行政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只要媒介不是反对行政,行政对媒介一般是照顾的。所以,当一些公民受到媒介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时,就跳出了行政的框架,法院在媒介和公民之间是中立的,可以做出公平的裁决。


这个情况香港的记者们也有所了解,于是问道:“现在人们担心的是法院是否公平公正?”


曾家辉客观的回答道:“在香港,我还是第一次打官司,正拭目以待。而在内地,我们讲求的是执法为公。当然,我们一些法院也存在有时候执法不公的问题,正在纠正当中。”


“那么诽谤法不就限制了言论自由么?”


曾家辉不赞同记者的说法,“诽谤法不是制裁言论自由的。国际上公认的观点是:诽谤法是力求维护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平衡,所以是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诽谤法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则,使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一些国际人权公约都是把两者作为一对矛盾来规定的,香港人权法案也体现了这个精神。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都是基本人权,这两者必须得到合理的平衡。诽谤法就提供了一个平衡器。”


“关于这次基金会诉港媒侵权一案中,采取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由谁主张谁举证,我们的媒体表示不太理解,这不是有违抗辩理论么?”


证明内容的真实是新闻媒介在诽谤诉讼中全面抗辩的第一项理由,这也就意味着诽谤的被告要来证明诽谤的真实性。比如你发表文章说希望工程有贪污,那么你就要举出事实来。举不出贪污的事实来,就要在诽谤的官司中败诉,承担诽谤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内地法律规定,新闻侵权案不论刑事还是民事,证明真实的责任主要是在原告。刑法把“虚假”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这样虚假就成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按刑法和刑诉法,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原告,被告不需要自证无罪,所以起诉诽谤罪,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言论是虚假的,而被告能否证明自己言论是真实的,不是法定的责任。


对这一点,不仅媒体有些不理解,许多居民也不一定清楚,曾家辉觉得这记者故意搞理论方面的弯弯,但又不好言辞批判,如果一个言论不当,香港媒体乱捅出来,那就有口难辩了,他不想围绕这个多说,毕竟属于法律理论方面的一些东西,自己也不是专家学者,哪能样样精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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