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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章 天翻地覆的12月(5)(2 / 2)

对德国来说,2马克欧盟税不是个大问题,以现有区区4000万吨石油贸易,折算后不到3亿桶,只能为欧盟带去近6亿马克税收——德国在南非打这场闪电战2.0都花了14亿马克,对财政影响根本不多,霍夫曼不关注这点经济利益,他关注后续政治利益。


这套机制理论上还给opf们留了余地,让他们可在配额外将过剩原油外销并和东俄、美国原油进行竞争,实际短期内这种情况不可能产生:德国专家们做过测算,排除美国石油进口后,目前产油国石油供应链只能保持弱平衡,德国每年最多只能收储500-700万吨,刚好能满足建立储备的必须。


这样opf各国就非常满意了,本来他们期待的1945年开始的三年配额是4500、5000、5600万吨,德国忽然表态要求提高到4500、6000、8000万吨,并承诺配额内卖不掉的产量全部由德国以6马克的价格包销。大家都会算账,1947年就是8000万吨,往后很快就会突破亿吨大关,石油消耗增加与3年增加1马克的价格浮动机制使大家都认为有利可图,积极性十分高,卯足劲准备增产。


英、法、德三国充分燃油供应还没实现,采油、管道、炼油设施已先卖了一批,同时可想而知今后油轮队伍也要扩大,相关领域资本家们个个笑逐颜开。


后来情况被霍夫曼的预言所证实,到1955年,opf石油价格突破15马克/桶,全年生产配额突破4亿吨,足足比1945年高出七倍,中东各国使出了吃奶的力气、拼尽全力供应才满足这个十年前想都不敢想的需求。


经过一系列斡旋、谈判与私下沟通,这套被称为原油4原则供应体系从1945年开始落实下去,整整持续了60多年,并经历了种种冲击和调整,在霍夫曼、施佩尔等人先后作古后依然存续,一直维持到所谓“新能源革命”开始后才发生变化。


12月改革的第二条原则是确定了关税同盟、内部互惠与欧盟税收原则。


搞关税同盟,整个欧洲国家中比德国更有经验的国家是找不出了,德意志最早玩汉萨同盟,后又有被德意志联邦和共同市场,在这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特别具有心得。


在新欧盟税收体系中,全欧视为一个共同市场,针对各类货物进行关税征缴,整体关税率确定为25%,但欧洲竞争力比较低的产业关税可能高达35%甚至70%,而欧洲竞争力比较强的产业关税可能低到5-8%。


在关税同盟体系中,德、英、法、意四大国除个别领域保留外,对其他欧洲国家进行最低关税开放——关税率不超过5%,除4国外的其他欧洲国家可设置5-20年关税保护期并可征收15%关税,欧洲内部按发达水平进行了关税保护期时间确定。


荷兰、比利时、西俄属第一档次,保护期5-8年;


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罗马尼亚、乌克兰、希腊属第二档次,保护期10-12年;


波罗的海三国、爱尔兰、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芬兰等属第三档次,保护期15年;


剩余国家全部划入第四等,保护期20年。


保护期当然不是越长越好,越长说明该国越不发达、实力越弱,有关政治投票权、派兵权、欧洲金融组织股份等各领域投票权都会减少——霍夫曼明显不喜欢玩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那一套左翼理论。在他这里思路很简单:大国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多,权力就多;小国贡献小、履行义务少,自然权力就小,这没什么可抱怨的。


等这套规则商议好,才图穷匕见地捅出最终大杀器——内购关税保留、外购关税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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