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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乌兰以晃理想很丰满,现实却距离相当遥远。
如果乌兰以晃知道甄金的管理方式为经济和军事融为一体,务农和打仗之间的转换,就如同放下镰刀,拿起锄头一样自然,或许他就改变了主意。
甄金这样的管理层次和机构,在使用和管理土地过程中,是很重要的组织工具,也是在军事行动上,现成的指挥机构。
一些比较兴盛的牛犋,往往得益于有一个好的管理机构,比如甄金的北牛犋就有赵贵管理义和渠,米寿掌管记账财务,刘琦负责牛犋上的全盘事务,人称琦掌柜,就是大总管,刘富则掌管土地的耕作经营,同时负责对长工短汉的管理。
这几个管理人员都是河套有名的能人,他们使得北牛犋空前繁荣,北牛犋在当时雇用工人耕作的土地有一万多亩,雇用长短工六、七百人。
这样,一旦有了军事行动,这个刘琦就是百夫长,率领着六七百人一齐上阵。
“公中”和“牛犋”在平时一般自行管理,渠主并不直接控制。只有在“每年春节前,各个牛犋 掌柜把收支情况列上清单”,上报给渠主。渠主对于管理情况并无具体了解,较多的是采用各种方式监督钱粮,并对敢于贪污钱粮的掌柜加以惩罚。
比如,甄金一旦发现有人贪污了他的财粮,轻者驱逐出境,重则投入大渠淹死。
这也使他用军法管理经济的一个方式。凡是违反军法的,一律处以重刑。
在各个“公中”和“牛犋”的内部管理中也是较为严格的,如同军营。
还是以北牛犋为例,,对于雇工的“收工、出工、休息、吃饭、均听钟声为号,以统一行动”。
比较起清军正规部队的腐败。这些经济机构中的机率反而更加严整了。
而且“公中”不仅是水利开发的主要机构,甚至承担了一般社会职能。
在地一部造一院落,邻近之农家及佃户呼之为‘公中’,在昔一切事件,不论民事刑事,皆由‘公中’解决,简直就是一个只能齐全的官府衙门了。
而且肯定比那些衙门效率高,他们可没有功夫让这些人扯皮不干活!
开渠所费资金巨大,且渠道开成之后。所惠及的土地并不止地商自己包租的土地。
因此,地商并不是完全的各自为政,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互惠互利,合作开发的模式。而且出现了专门的董事机构,这些公中处所,就是地商集资建立公共议事场所,规模壮阔,需要专门的公中董事一类来作为议事机构。这足以说明其合作的深入程度。
在河套最大的干渠——永济渠的管理问题上,地商们的合作程度更是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咸之际,有地商四十八家公共经理。
当时各地商包租蒙旗外垦地连阡接垄,用水均仰给于该渠,渠道平岁修及临时要工,地商等按厘出资,俨然有同利共害之团体。
如此一来。这里的经济体制又上了一层楼,有各家单干的公司,成为了联合公司,甄金担任了总会主席,掌管了根大的经济权利。
更重要的是。他可以借此地位,统一调配和指挥各家的军事力量,也就是所有的劳动力,以实现他的军事目标。
当然,这个军事目标主要就是保护这里的土地经营以及这些地商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也是以前和乌兰家族敌对斗争中,乌兰家族屡次失败的主要原因。
只要两家一起争斗,所有的地商都群起支援;乌兰家族就是再厉害,也是猛虎不敌群狼。
甄金不仅对农业有严密的组织和管理,对商业经营也下了绝大的功夫。
河套地商的主要来源是早期的旅蒙商,在转变为地商之后,他们也都不满足仅仅控制河套地区的农业生产,其中的大多数都是投资开发渠道的同时继续经营着商号,甚至在直接以商号的名义来开挖渠道。
这是典型的中国传统发家致富思想——有了钱,就增加地产。
这类商号的经营范围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利用河套的地产优势,将之贩卖至外蒙或内地。内外蒙的贸易就使地商获利非浅。
而自地商开地之后,与内地的居民也开始互相贸易,河套盛产的粮食作为最重要的商品输入内地。
收获粮食即由黄河运赴内地一些沿岸大城市行销,不肯稍事储蓄,获利很快。
除此以外,地商们还大量的利用手中的雇工来推销各种商品。
也就是说,那些雇工的所需用品,全部由地商所设商号垄断。
当时河套最大的商号隆兴长就明显的具有这个特征。
该商号设立的基础就在于甄金将各公中土地上所得的粮食和原料加工的利润都作为商业资本,投入到隆兴长商号。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隆兴长的买卖,不但碾磨坊和油、酒缸房应有尽有,并且销售各大城市的日用百货和农牧业生产、生活用品,还制造木船,其生产和经营的范围几近包括了所有的重要商品。
当然这些日常用品,大多数多卖给了租种他土地的租户以及给他挖渠的渠工。
同时,在给付渠工工资的时候,甄金还首创了一种“货银”。
所谓‘货银’,就是把茶布水烟糖盐等商品,提高售价,发给工人工钱,通过这一手段,实现了他利用租户和渠工来扩大商号营业范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