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国际贩毒的特点使各国在刑事诉讼方面需要进行最紧密的合作,而这种合作还应包括有关非法收益及截获和没收这种收益的调查的活动。
忆及麻醉药品委员会1983年2月15日通过的第1(xxx)号决议,该决议除其他事项外,还确认没收犯罪分子的贩毒收益是减少此种非法贩运的一种有效手段。
铭记现有的一些国际文书的重要性,特别是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有这些文书为与药品的非法生产和药品滥用进行斗争在法律上创造了条件。
深信由于贩运毒品的方法越来越复杂而且手段也越来越诡诈,因此必须在国家和国际各级进一步制订出法律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与贩运毒品的活动进行斗争。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决议、根据该决议已开始了一项项新的禁止非法贩运公约的制订工作,该公约将特别涉及那些目前实施的法律文书中所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承认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在研究对付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犯罪的各种形式的措施中所起的作用。
考虑到对非法贩毒的收益采取干预的问题,在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其他现行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文书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及。
认为除了对非法利润采取干预外,在已生效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外,还应尽最大努力研究并通过反对非法贩运以及国际合作加以取缔的新的法律文书。
铭记着必须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1。邀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a)加强反对非法贩毒的文书,并针对这类贩运所暴露出来的有组织犯罪的性质,不论是国际性或是跨国性的制定或加强任何看来是行之有效的文书;(b)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立法制定或加强所有这样的法律文书,以能够有利于对非法贩运的收益进行调查,或对之采取追踪、冻结和没收等行动;(c)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加强各国在对非法利润的调查和没收活动中的合作;(d)在有必要采取此类行动时,对有关获娶拥有、利用或所谓的清洗非法利润的罪行作出新的规定,以便扩大对这类利润的调查和没收的机会。
2。促请尚未批准现行的有关非法贩运毒品的国际文书的国家批准这些文书。
3。建议会员国和联合国主管机关应考虑把拟定一项有关非法贩毒的新的国际文书作为绝对优先事项予以考虑。
4。还建议在制定上述新的国际文书时,应尽最大努力在执行部分第一段中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5。还建议制定一项有关毒品贩运的新的国际文书,可以经由探讨以下议题而进一步增进国际法律体系:(1)规定将贩运毒品罪行的严重性质这一因素考虑在内的有效惩罚;(2)规定所有贩运毒品罪行为可引渡罪行;(3)设立一个对非法药物制造中所使用的先质物和主要化学品实行控制的系统;(4)规定有关在公海从事贩运毒品活动的司法管辖权问题;(5)制定各种措施以确保被告出席有关的审判,以便进行起诉或引渡,并应考虑到贩运毒品罪行的严重性质。
(6)在涉及大毒犯的贩毒案件中,应根据逐个案件情况,引进并准许使用在控制下放行的调查技术以及采用允许国际合作利用此种技术所必需的法律措施;(7)制订与国际邮政条约和邮件不可侵犯原则相一致的措施,以追缉通过国际邮政系统的毒品走私活动;(8)在自由贸易地带和港口制订完善的措施,以保证进口或转口的药品和化学药物其产地和目的地皆属合法;6。请联合国秘书长提请会员国及联合国主管机关注意本决议及和第七届大会报告的有关部分。
第3号决议 管制药品滥用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对非法贩运和滥用药品的泛滥而使犯罪行为的所有各方面剧烈恶化表示震惊。
考虑到非法贩运毒品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各种组织严密与毒品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具有众所周知的国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