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哥”是天地会首领的传统称谓,“大唐总长”有天地会隐语的特殊含义
兰芳公司内部称罗芳伯及其继承人为“大哥”,这是兰芳公司带有浓厚天地会色彩的又一明证。天地会首领称”大哥”由来已久。陈碧笙((台湾地方史》所引《诸罗县志》就记载过,1721年台湾朱一贵起义之前,由大陆移民台湾的劳苦大众,在秘密结社影响下,歃血为盟,到处结党,不拘年齿,推才能有大力者为“大哥”。按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考证,认为朱一贵之役是天地会起义,那末,《诸罗县志》上述文字,便是天地会首领称“大哥”的最早记载。据肖一山《清代通史》,天地会首领对内称“大哥”。对外则称“总理”。可以认为,罗芳伯对外称“大唐总长”,这“总长”即是从“总理”引伸出来的。
至于“大唐”二字或许有其双重意义。“唐”字固然可解释为“唐山”、“唐人”之“唐”,但这个字在天地会隐语中还有特殊含义,这是研究兰芳公司者所未注意到的。天地会隐语有“天姓兴,地姓旺,日姓孙,月姓唐”。”所谓“姓”即是代号。天地会许多证件都写有“兴旺”二字,也就是天地会“天地”二字的代号。“日”“月”二字在天地会的教义中不但象征光明,而且“日月相会”也即是日月二字合并,便是天地会原来宗旨“反清复明”“的“明”字。因此“日月”便是“明朝”的隐语。如用以号召群众的隐语诗,有云“一片丹心扶日月,尽忠保主坐中华”。身为天地会会员的罗芳伯,当然不会不知道这个“唐”字的含义。也就是说“大唐总长”的“唐”字,就是天地会所要扶助的“日月”的“月”字代号,表明了罗芳伯的政治态度,寄托了对“大明”怀念之情。事实上,兰芳公司也坚持了天地会反清的宗旨,始终不与清朝建立联系。
四、公司机构、选举、印幸、旗帜、纪年有天地会痕迹
“共和国”说者硬给兰芳公司的理事厅和议事厅涂上共和政体的政府和议会的油彩,实是无稽之谈。其实那只是洪门山寨机关遗制而己。据慕由《海外洪门天地会》一书对洪门山寨现场的描述,山寨的忠义堂一边是理事厅,一边是议事厅。理事厅是大哥等头领办事之所,有象征权威的各种摆设,包括钤印。理事厅有相当大的权力,凡盖有钤印的文件,会内任何人都得服从执行。委派执事人员,要颁发委任令。理事厅甚至还能发行钱币。议事厅的定员十三人,象征明朝建制的十三行省。议事厅有权讨论重大决策,也管裁判,会员一切纠纷不得报官,必须由议事厅判处。还规定议事厅开会时不得携带武器,以防争执时发行流血事件。
比照之下,可知兰芳公司的理事厅和议事厅并不是什么共和政体的行政、立法机构,而是来自天地会的传统制度。只是有所变通,比如公司的裁判不属议事厅执管,而另设机构,并分级管理。
选举兰芳公司实行以推资举能为原则的任免制度,总长由公众推举产生,也可由在任总长推荐,公众可以认可,也可以不接受而另选。公众还可以罢免被认为不胜任的总长。罗芳伯被推为大唐总长,临终,众问继统事,曰:“戊伯贤,可继斯任”,于是公推江戊伯继任。第五任总长刘台二曾欲推荐谢桂芳嗣位,及终,公众由于不满刘台二勾结荷兰人的行为,恶僧及笠,不接受他所推荐的谢桂芳,而另举古六伯继任。后来古六伯与土酋作战败绩,众以其无能,迫之解职。兰芳公司这种推选或推荐以及否定罢免领导人的方法,可以从天地会找到它的由来。
天地会首领可以由公众选出,也可以由有地位的人推荐,还可以自荐。但有一条原则,便是一定要经会员认可,已经推选出来但会众不同意者可以再否定。天地会每逢决定大事,包括推选执事人员,主持者要于十天前通知开会,隐语叫做“开香”或“开圩”。“开香”有一套成法。召集人如非十天前发出通知,则会议是非法的,召集人要受重罚。会员接到通知而不赴会也要科罚“香油银”,如果领导人任期未满别人就要推荐另一人或企图自荐而私自通知“开香”,也是非法的,召集人要受到严厉的处分。执事人员推选出来之后,还要贴出名单征求意见。《海外洪门天地会))一书收录有一张义兴公司征求意见的通知:“天运某年义兴公司欲立上长,某月某日录照大哥、三哥、先生、先锋……兹本公司内众兄弟欲立诸人为上长,今议定着,理宜声明。倘若诸上人若有违法不公平不宜立为上长,祈诸兄弟务必出头阻止,方无后患,而后可以改换别人,是为告白。”
由此可见,兰芳公司与天地会的选举制度基本相同,也证明了兰芳公司与天地会的因袭关系。
现在还有人在争论兰芳公司有没有大印,算不算国玺,有没有大旗,算不算国旗,不用清朝年号,而以“兰芳”纪年,算不算自立年号。其实兰芳公司自有大印绝无可疑,印文“兰芳公司”四字,恰与慕由上揭书录存的天地会义兴公司印文“义兴公司”的款式相同,显然不能视为“国玺”。兰芳公司自有旗帜也不足为奇,但有大旗不等于便是“国旗”。天地会已有自己的大旗,慕由上揭书便录有天地会大旗的式样,以及他们宰牛屠马祭旗的隆重仪式。不过天地会大旗的中央是个“帅”字,而兰芳大旗则书“兰芳大总制”。至于兰芳公司用“兰芳”二字纪年,即使算是年号,也不等于就是独立国家,天地会一向不承认清朝年号,自定“天运”、“顺天”、“洪德”、“天德”、“洪运”等等年号,难道能由此而视天地会为独立的国家吗?
五、兰芳公司的武装和刑法制度不过是天地会旧制的继承和发展
传播“兰芳共和国”说者如1985年7月1日和2日香港《大公报》发表的王晔《罗芳伯与兰芳共和国》,把“军事上采用全民皆兵制”作为兰芳公司是“共和国”性质的理由之一。其实,公司的武装自卫制度无非来源于天地会。天地会的前身是“三合军”,原先是一种军事组织,失败后转为秘密结社,仍然保持每个成员都是战斗员的传统,大哥也是武装首长。慕由上揭书描述天地会山寨理事厅摆设象征大哥权威的物品,便有“三军司令”牌和令旗,据说令旗在摇动,任何人都要静听大哥命令。兰芳公司的“大总制”也是军事首领,如第六任的古六伯率众对土酋作战,第五任的刘合二率众帮助荷兰人进攻大港公司等等皆是,制度与天地会如出一辙。
至于常被“共和国”说者所乐道的公司刑法,也不足以说明什么问题,因为天地会便已有“三十六誓”、“七十二律全”等属于约章或纪律性质的成文法,并有罚款、笞刑、肉刑、以至死刑的刑法。据文献的零星记载,兰芳公司的刑法恰与天地会相近。总之,国家机器必须具备jūn_duì 和法律等工具,但有武装力量和内部刑赏制度并非便是国家,更不能视之为“共和国”性质的根据,与兰芳公司同时的大港公司、三条沟公司,比兰芳公司稍后的砂捞越石隆门公司,不正是也同样具有武装力量和刑法制度吗?为什么又不说他们是建国称王?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兰芳公司制度导源于天地会,公司是天地会的延续,但又有别于天地会。天地会原先是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政治秘密结社。移殖海外以后,大多演变为以追求财富与权力,力图控制其他华人为目的的黑社会,其党徒每有非法活动,且仍然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而兰芳公司是华侨以谋生为基本目的,主要从事正当的经济开发事业之群众组织,活动也比较公开,两者性质有所不同,形式也有所差别。比如天地会各派因创始人及地域和名堂不同,旗帜分为黑、红、黄、白、绿五色,而兰务公司的大旗则是黄地红字,显示公司独树一帜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