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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章:天时不如地利(2 / 2)

王振在宫中年头不浅,加上有心,大明的规矩,还是知道的不少,闻言立即道:“嫡长子继承制!“


“公公既知道,就该知道他的力量?“杨峥盯着王振道。


王振也是个聪明人,与这皇宫待了这么多年,那还不知道这“嫡长子继承制“的力量有多大,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原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在奴隶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此时家国一体,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这种制度体现了等级观念,与宗法制度、妻妾制度相表里;但在当时多妻制条件下,一定程度避免了继承中的矛盾冲突。


商代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辅之以兄终弟及。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始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制:统治阶级内部划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四个等级,财产和地位,世世相传,实行世袭制。在各个等级中,继承财产和职位者,必须是嫡妻长子;如果嫡妻无子,则立庶妻中地位最尊的贵妾之子。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在这种制度下,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但弟弟的母亲为妻,只要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如妻没有儿子,就只能立妾的儿子,不管其年龄如何。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一个。


这种制度虽说未必全都正确的,但延续的力量是无穷的,足以让任何有非分之想的人望而却步。


朱元璋是这个制度的忠实粉丝,从登基之初,就一直维护这个制度,这也是为何,他在朱标死后,一定要把皇位传给长孙朱允文,而不传给他的儿子朱棣?其实,原因很简单,用嫡长子继承制度来解释这个问题就能茅塞顿开。因为朱允文是朱元璋长子朱标的儿子,是他的嫡长孙,而朱棣不是他的长子。选立大子的儿子为法定继承人,理由就是“皇孙世嫡,富于春秋,正位储极,四海系心。”后来明成祖舍去功勋卓著的次子朱高煦,立嫡长子朱高炽为太子,也是基于“长嫡承统,万世正法”的认识。虽然朱棣到后来有这样的认识,在位时也有很多历史功绩,但仍遭人非议,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他的皇位不是合法继承的。无独有偶,唐朝刚建立之初,唐高祖李渊有三个儿子,按照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应该由大子李建成任太子,但是次子李世民无论在能力上还是在战功上都高出太子,但他还是没有权利继承皇位。而且太子李建成和弟弟加害李世民,迫使李世民发动的“玄武门之变”射杀了太子和弟弟。不久,李渊就退位,把皇位传给了李世民即唐太宗。唐太宗即位后,实施了休养生息政策,出现了唐朝第一个比较清明的时期,即“贞观之治”,为唐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李世民是封建社会一个著名的杰出皇帝,但是,他也遭来了非议,原因是他的皇位是发动“玄武门之变”大义灭亲后取得的,在封建社会来看,是不义之举,他不是嫡长子。


中国封建社会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一个成功并成熟的继承制度。这个继承制保证了政权的平稳过渡,使人心稳定,政权稳固。它是符合封建社会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继承制。但是,封建社会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也有它的缺点。比如三个儿子,大儿子上白痴,小儿子聪明过人,能力,为人处世都胜人一筹,但按照祖宗之法皇位应由白痴儿子来继承,朱棣谋反,李世民大义灭亲的事件,说到底就是出于内心深处的不满了,同样是儿子,不过是比我早出来了几日,就能坐上那把椅子,晚出来反而没有,这是什么道理,然而让人感到好笑的时候,通过谋反取得帝位的朱棣反而是这种制度的最强有力的维护者,让人大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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