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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章 内阁和议院(2 / 2)

有些相信,但不一样。


刘钧既然准备把行政权统交给内阁,强化内阁职责,但也不会光放权不监督。


行政权交给内阁,当然还得有监督。


但这个监督权刘钧不打算给都察院,都察院的职责应当是相当于最高检察院,大理寺是相当于最高法院,而刑部相当于警察部了。这三个部门是司法部门。都察院的监督的也应当只是纪律方面。


至于行政监督审核这块,应当分离出来。在明朝时,朱元璋设立的六科给事中制度,就是专门行政审核的,六科对应六部,审核他们的行政命令,若是他们觉得决定不对,就可以驳回,那么这一行政决定就不能实行。


现在刘钧准备把六科包含原来拥有审核权的中书给从行政这一块分离出来,成立一个专门的系统。刘钧打算这一块就叫议院。


负责行政的内阁,他们做出的行政命令,上报皇帝同时,也得交给议院审核。若是议院审核不过,可以驳回,那么行政命令不能通过下达。


当然,做为皇帝,刘钧对于内阁的行政决定,也有一票否决权。不管议院通不通过,只要皇帝干涉否则,就不能通过。


虽然这样一来,皇帝依然是至高无上的。但相比起过去,事事得由皇帝审核批示,现在这种制度将明显更有效率。


内阁拥有行政权,议院拥有行政审核权。


都察院行使的是检察权。大理寺行使的是审判权。在都察院都御史和大理寺卿之上,刘钧准备再设一个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总领都察院和大理寺。负责帝国的司法事务,拥有司法独立权。


司法系统不受行政系统管辖,御史大夫与内阁首辅属于平级。


按照三权分立原权,三权分立能够形成三足鼎立形势,让格局更稳定。因此光有行政和司法分离还不够,还得有立法权独立。


因此刘钧准备加强议院的权利,议院不但拥有行政审核封驳权,还将拥有立法权。


议员们有权提出议案,在帝国宪法范围内,议案只要得到议会的通过,并得到皇帝的最后批复同意,那么议案生效,内阁领导的行政部门就得按照议案办事,司法部门也得按照议院通过的法案司法。


包括内阁制定的行政预算,jūn_duì 的军费开支预算等,都得由议院审核并通过才能实行。若是不能通过,只得削减,直至通过。


当然,皇帝依然拥有一票否决权,甚至皇帝发出的命令,议院是无权否决的。


刘钧提出三权分立,也只是在皇权得到保证下的三权分立,甚至这种三权分立,其实只是为了更进一步的强化皇权。因此,不论怎么样,刘钧都不会给自己下套的。


皇帝的权威至高无上。


jūn_duì 系统,军事行政归属于兵部,兵部隶属于内阁。而jūn_duì 的军费预算拔款,则得由议院审核通过,而枢密院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三大系统之外,属于军令系统,直属于皇帝。此外还有一个军机会议,则是皇帝的军事顾问参谋机构。


这样一来,内阁的权力无疑是提长了许多,他们得到了完全的行政大权,特别是把财计大权拿到了手。


法司部门也清楚明了了,都察院与大理寺分离出来,由新设的御史大夫统领,成为与内阁行政系统并立的司法系统。


当然,议院的设立,也给行政和司法两部门画了个圈,内阁的行政权得接受议院的监督审核,司法系统也得照着议院所立的法案司法。


军令系统一如继往的独立成体系,直属皇帝统领。


今后三大系统各不得越界,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系统内职务。


袁继咸在心里消化着皇帝的这一大堆新设想,总体来说,与现在的体制改变似乎不大,但其实又改动很深。


在行政这一块,内阁的领导地位完全确立,司礼监这一过去与内阁几乎并列的内衙,现在则受到最大冲击,他们最终失去了批红之权。内阁已经不需要再贴黄拟票,皇帝也不需要对每道奏章做出批复,当然也就不再需要由司礼监代为批红。皇帝只是对有异议的内阁决策才会否决。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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