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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天津条约(1 / 2)

1779年10月3日,清廷内阁首相袁守侗与大唐远征军总司令白南,在天津签订了第一个唐清之间缔结的正式条约,史称。


这份条约理所当然的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同时这份条约的内容极为繁杂,条约正款、附录、备忘录等总计超过五百页,一共有二十多个部分。也被世界史学界认为是大唐共和国半殖民化清帝国之肇始。


条约的第一部分是停战协议,自条约签订日起,唐清两国处于全面和平状态,不再进行任何战争。而紧接着第二部分,立即就变成了唐清两国的军事同盟条约,条约主要内容为,两国达成军事合作关系,任何一国在被第三方攻打的状态下,条约缔结方有义务用各种有必要的方式参与到战争中来。同盟条约还规定,唐军有义务在清国境内展开目的以维护清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其社会稳定的军事活动,故而唐军拥有在清国境内驻军和采取军事行动的权利,唐军采取军事行动和进行驻军变更时,有义务提前知会清廷。第三,大唐有义务协助清廷进行军事近代化改革,向清国有偿提供军事武器和其他军事援助,帮助清军进行训练。第四,由大唐国防部出资出力,帮助清军训练武卫军、武毅军,武卫军、武毅军隶属于清军战斗序列,接受唐清双重领导,平时接受驻清唐军司令部指挥。


条约第三部分,自条约签订日起。持大唐身份者。可以免签进入大清境内。从事合法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大唐国民拥有在清国境内居住、经商、投资等权利。大唐取得清国境内领事裁判权,清国司法机关无权审判持大唐身份者,需转交大唐特区司法机关。


条约第四部分,清廷向大唐共和国免租金租借塘沽、上海、新安三地,成立特区。三特区主权上由大清和大唐共享,治权属于大唐共和国,租期未定。清廷在三特区不享有驻军权、司法权、租税权等,可在特区派驻代表。特区原居民。自动获得大唐国籍,享有大唐国民待遇。特区关口设清廷海关,负责出特区的对外贸易。


条约第五部分,广东省暂时由大唐广东战区司令部代管,代管期至1781年1月1日终止。代管期间,大唐应向清廷交纳1000万两白银作为代管租费,大唐不必额外向清廷缴纳当地财税。另外代管期间,唐军广东战区需自费协助清军组建三镇新军,代管期结束时,新军应完全练成并转交指挥权给清兵部西南军区。


条约第六部分。唐清两国全面签订协助流民安置善后条款。大唐共和国有义务帮助清国安置其国内失地失业流民,两国设立流民安置委员会。由唐清两国官员共管,经费由大唐方面提供和管理。清国地方各级官府,需向流民安置委员会的各项行动无条件提供方便。


条约第七部分,大唐共和国向清国借贷白银三千万两作为周转,利率三分,清廷以关税为抵押,欠款为还清期间,关税收入只能偿还大唐,不能作为他用。第二年度,清国仍有三千万两白银的可选择借贷权。大唐保证十年内利率不变,同时大唐管理清国海关期间,税率不得进行私自更改。清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任何大唐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武器、鸦片等管制品单独列入备忘录,受进出口限制。


条约第八部分,清廷兵部向大唐共和国北方工业集团采购总价值为三百万两白银的武器装备,主要为sc-2后装线膛枪、sc1776线膛火炮等,及相关弹药。


条约第九部分,由大唐国家铁路总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京津铁路,铁路百分之百归大唐国家铁路公司所有,经营权归唐铁,唐铁每年需向清廷缴纳铁路租税。由大唐投资,成立长江航运总公司,进行长江航运运营,同唐铁例,向清廷每年缴纳营收比例的租税。


条约第十部分,大唐向清国无偿提供一笔100万吨粮食援助。


……


这一桩桩一件件,从商贸、军事、移民、交通等各方面都渗透到了大清这个帝国的里面。即便是相当多的条款里面,看上去好像全都是大唐的义务,清国占便宜很多,但实际上大唐却通过这些条款实现了自己的各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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