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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章 听证!(2 / 2)

在座的绝大多数都是公检法系统出来的,但是讲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适用条款,还是要说本案的公诉人。毕竟从一开始就已经介入案件,一转眼这么久过去,人家也没闲着不是。


“碰瓷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哼哼!白励志张张嘴却没有说话,这个时候打断检察官的叙述很不礼貌,白副书记自诩是文化人。跟邓某人相比两个层次啊,他不过是初中肄业生而已,怎么可能跟自己一个大学教授出身的相提并论?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基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以为是自己撞得人)在数额较大时,通常碰瓷行为构成诈骗罪。骗不到,碰瓷者对受害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比如提起民事诉讼或以此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时候,碰瓷共犯还会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这就是抢劫罪了。”


说到具体罪行的判定,公诉人很小心,毕竟一方是堂堂的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堂堂的省政府领导。绝对不是他们这种底层检察官可以得罪的,另一方却是他们的顶头上司,政法委副书记。


“更严重的情况: 碰瓷者为了索要钱财在车流较多的道路上用车将被害人围住,根据个案情况认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的危险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终于做完陈述,法官头疼啊,真的头疼!别看是交警接手的案子,可是却被邓某人一句话变成了刑事案件,偏偏的白副书记不认可邓某人的判定,还说什么司法独立!


问题是你有独立的资本啊!在老百姓面前不只是司法独立,更是高高在上,很多人甚至没有资格过问。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邓副主任才是高高在上的那一个,在他面前连秦川市政法委都成了弱势群体!


没错就是弱势群体!法官轻咳一声:“本案警方第一时间以敲诈勒索罪名义立案,经过警方多方调查取证,不排除嫌疑人的犯罪故意。当时的事故现场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取证,结合现场的监控,警方调查的大量案例和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碰撞车辆,企图敲诈勒索当事人。”


此案在祁连省都是首例,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案件中证据确凿!通常情况下碰瓷绝对不会让人拿到证据,还敢在警方和法官面前唧唧歪歪的,问题是案件当事人动用了高科技时代啊!


这个年代!在2002年年底的时候,行车记录仪的确是高科技手段,这是邓某人从风雅集团搞到的设备。眼下行车记录仪远没有到普及的时候,妥妥的是高科技装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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