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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1章 奴隶、破产(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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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头叫嚷道,“日子还过不过了?哪有天天买羊肉吃的,金贵着呢,咱们这地里粮食,都府才一百钱一石,一亩地也就一两石产量,这买斤羊肉就没了。再吃,败家咧!”


今天这十斤羊肉花了一千五百钱,外加羊杂又费了三百钱,前后去了一千八,这可是十八石粮的钱啊,想想就心痛呢。


要不是如今日子好过了,谁舍得这样吃?


吃上一次就够了,哪还能总吃。


“家里的奴隶,有鱼头汤吃,不用记着他们。”


李家有十几个奴隶,都是李公佐打仗时分赏的,他按上面的要求,把一些岛蕃拿去换了些新罗、百句丽、突厥、倭国、昆仑、南蛮等奴隶,这些奴隶有老有少,对李家来说,是一笔很重要的财产。


平时要协助李家垦田种地,养殖牲畜家禽,还要做家里的杂事,事情很多。反正有干不完的活,田里的,家里的。


正是有这些人的帮助,李家的这么多田才能勉强种的过来,李老头对这些蛮奴,自然是瞧不起的,一群连人话都说不好的奴隶,经常偷懒耍滑,只有靠鞭子才能管束的了。


老李头以前穷怕了,所以如今虽然也算是家大业大,但对这些奴隶还不如对家里的马骡好,对家里的马骡老李宝贝似的,不仅搭了很宽敞舒适的圈棚,而且还天天要喂夜草。吕宋天热蚊虫多,老李还天天一落黑,就要在牛棚外烧辣蓼草驱蚊。


但对于家里的奴隶们,老李就比较苛刻了,平时一天两顿都是稀的,也不会有什么菜,隔三差五能吃顿鱼汤什么的,就算开恩了。住的也简单,挨着牛棚边的茅草棚的通铺,就是奴隶们的住处了。


只有在农忙的时候,老李头才会给奴隶们吃干的,偶尔能反吃剩下的鱼骨头、肉骨头啥留给他们炖锅骨头汤,都算不错了。


他始终觉得这些蛮奴不可靠,但家里也确实离不开这些人,否则那么多田地种不过来。却又总嫌弃他们吃的多。


“阿大,这次我在府城受训,听到上面颁的新令了,是专门关于奴隶的。魏公出教,针对奴隶,做了新规。”


吕宋都督府出台了奴隶法案,跟之前朝廷出台的租佃法案类似,租佃法案是保护佃户的,把原来不入籍贯的部曲佃户入籍,使他们脱离完全附庸地主豪强的困境,也正式成了大唐的子民。


而如今吕宋出台的奴隶法案,则是把奴隶也正式纳入户籍,并赋予他们人权,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吕宋受到朝廷的移民限制之后,没法再如一开始计划的那样,大量从中原移居汉人。


所以吕宋如今只能是一边想办法争取移民落户,一边引入大陆的人过来雇佣工作,另一方面则是加大了奴隶的使用比例。


从耕种到采矿,从城市到码头,从工坊到运输,各方面都不得不加大了奴隶的使用量,但奴隶数量的不断增多,也就带来了奴隶地位、管理等问题。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保持吕宋稳定,秦琅亲自主持修订了这部吕宋奴隶法案。


所有奴隶入户籍登记,任何人包括奴隶主都不得不经审判杀死、伤害、虐待奴隶,不得在奴隶生病时抛弃他们等。


杀害、伤害奴隶,与杀害、伤害良人同罪,没有减罪。


相比之下,原大唐律法规定,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这惩罚就非常轻,无故杀害,也不过劳动改造一年而已。


秦琅强调奴隶保护,奴隶的买卖、转让等必须有严格的官府登记手续,每一次的交易,都必须是买卖方和官府一式三份契约,同时规定奴隶买卖得缴纳契税百分之五,交易税百分之十。


奴隶主有责任保护好奴隶,奴隶死亡必须报官,经官府检查记录,就如同耕牛死亡后必须报官检查一样,得确定死亡原因,如果不是病死的,就得调查清楚原因,若是被杀害等,就要立案查处。


如果是病死,在检查认定后,由奴隶主人敛埋,再到官府报备。


大唐对奴隶的地位的认定是,律比畜产,但秦琅对奴隶地位加以提高了不少。


比如他规定,奴隶可以拥有财产权,并规定了在吕宋范围内,所有奴隶主必须得为自己的奴隶提供最低的衣食住宿生活保障,以及还得给最低的劳动报酬,这个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确实是非常非常低,但秦琅还是坚持设立了。


设立的初衷,就是要给奴隶财产财,并允许他们在攒够了钱财后自赎其身。


赎身后的奴隶便为自由民。


奴隶入籍,有专门的贱籍管理,不论官私奴隶,可放免也可自赎,奴隶在法律上属于特殊动产,可以买卖转让,但又受到严格的保护。


买卖必须得在官府登记备案,还得缴纳契税、交易税,死亡也必须得由官府检查后出具死亡报告书。


良贱不婚这一条吕宋没有打破,良人和奴隶不许通婚,但吕宋府也规定,奴隶主有责任为奴隶当色配婚。


良人不许纳奴隶为妾,但与奴隶生的孩子,承认为庶出。


而奴隶与奴隶婚配后所生的孩子,也仍视为奴隶主的特殊动产。


而另一方面,秦琅又规定,吕宋都督府不得将犯罪的吕宋汉人或其家眷籍汉为奴,也禁止吕宋的汉人因欠债等卖身为奴抵债。


秦琅针对这种债务问题,推出的解决办法是个人破产条例,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将全部财产让与债权人分配,然后就不再承担债务。


这也是为了缓解债务导致的一些社会矛盾,特别是对一些底层百姓起到一个保护作用,这种个人破产法,其实最早出现在西方的古罗马,但在中国历史上,却从没有这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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