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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超越快乐原则(8)
六……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篡改过的一个假设上来,希望它会经得起严厉的反驳。我们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上得出进一步的结论,所有生命的死亡都是由于内部的原因。我们轻松愉快地作出这个假设,因为这在我们看来似乎并不是一种假设。我们习惯于这样想,而每一首诗也鼓励我们的这种观念。也许我们这样想是因为在这种信仰中具有一定的安慰作用。如果一个人第一次由于所爱的人死亡而觉得自己活不下去,他宁可希望自己丧命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而不是一种可以以某种方式避免的偶然事件。但是,这种认为死是生物内部规律的必然结果的信仰也许只是一种错觉,我们形成这种错觉是为了承受生存的负担。这的确不是一种占统治地位的信仰。“自然死亡”的观念与原始民族是不相容的。他们把每一次死都看作敌人或恶魔产生影响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要忽略从生物学来检验这种信仰。
如果我们这样去做,就会惊讶地发现,生物学家们对于自然死亡问题的共同之处是如此之少。死亡的概念的确使他们感到迷惑……
[原编者按:在这里作者进行了长篇大论的生物学讨论,这是难以节略的。]
我认为可以在这一点上突破。他是在结论里不能没有一点批判反省的话。我可以问一下自己是否相信这里所提出的观点,如果相信的话,程度如何?我的回答是,我自己不相信,也不想让别人相信。更确切地讲,我并不知道自己相信它的程度。在我看来似乎没有必要在这里考虑这个带情感色彩的“相信”。一个人的确可以为自己规定一条思路,然后按照这条思路尽可能走得远些,这仅仅是出于科学的好奇心,如果你喜欢的话,也可以说是坚持错误观点,但是不要和魔鬼去签订条约……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办法产生那种关于死亡的观念,除非把事实与多次相继出现的想象结合在一起,这会与观察的结果相去甚远。我们知道,在构造理论的过程中越是多用这种方法,最后的结果就越不可靠,不确定性的精确程度也就越弄不清。人们可能会不光彩地走入迷途。在这种工作中,我对所谓的直觉根本不相信。我们在这儿看到的似乎是智力的公正的结果,不幸的是当人们考虑到终极的事物,关于科学和生命的伟大问题时,往往是不公正的。我相信,每一个人偏爱的摇摆,很深的根源在于,他在苦思冥想时不知不觉地为某种利益服务。那里有动摇的雄厚基础,只要稍稍放纵情感就会对自己的心理活动产生影响。这里我急于补充一下,自我批判并没有对于不同观点特别容忍的义务。人们可以固执地反对与观察分析的第一步相矛盾的理论,同时承认那些有暂时真理性的理论。我们赞赏自己关于生本能和死本能的思辨,唯一使我们不安的是,有如此多的过程是这样令人惊讶和难以描述,例如一种本能可以为其他本能所排斥,或者从自我转向对象,等等。这只是因为我们必须用科学的术语处理,也就是说采用心理学(更确切地讲是深蕴心理学)特有的隐喻表达方法。但是不采用这种方法我们就根本无法描述相应的过程,实际上甚至无法强调它们。如果我们能够用生理学或者化学的术语来代替心理学的术语,也许我们描述中的缺点就会消失。这些仅仅构成了一种隐喻的语言,却是我们长期熟悉的语言,或许也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语言。
另一方面,我们希望说明,我们思辨中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向生物学借鉴的必要。生物学的确是一个潜力无限的领域。我们期望从中得到最惊人的发现,并且无法猜想几十年后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将作出什么回答。也许它们会推翻假说的整个人工结构。如果这样的话,会有人问,为什么有人要将其公布于世呢?因为我无法否认在这里探索的某些类比、关系和联系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七……让我们最明确地区分机能与倾向。快乐原则是一种倾向,它对一定的机能起促进作用,就是说,使心理器官作为一个整体能够摆脱兴奋,或者使兴奋的程度尽可能降低。我们无法判定这些概念中的任何一个,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样定义的机能将参与所有生命物质中最普遍的倾向——回到无机世界的宁静中去。我们根据经验都知道,我们可能得到的最大快乐是性行为的快乐,这与高度兴奋状态的平息有关。但是这种本能兴奋的“束缚”是一种预备性的功能,它把兴奋引向在释放的快乐中的最后调节。
第四讲 超越快乐原则(9)
在同样的关系中产生了如下问题,是否快乐和“痛苦”的感觉可以像来自束缚的兴奋过程一样也能来自“未束缚”的兴奋过程呢?看来毫无疑问;“未束缚”的原始过程要比束缚的“次级过程”更能大量引起强烈的感觉。原始过程在时间上也更早。在心理生活一开始时,并不存在其他活动。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快乐原则并非早已对它们起作用,那么它就不会在以后的过程中起作用了。因此我们得出的结果,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结果,寻求快乐在心理生活的一开始要比以后表现很强烈得多,但是更不确定,是在不断的违反中确立起来的。在成熟的年龄,快乐原则的统治地位就很有保证了,虽然这种原则与所有其他本能一样都有少量逃脱限制的例外。在任何情况下,当次级过程与原始过程一起作用时,在兴奋过程中,同时存在快乐与“痛苦”的感觉。
看来这是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我们的意识不但从内部向我们传递快乐与“痛苦”的感觉,而且传送那些特有的紧张,这紧张也可以具有快乐或“痛苦”的性质。我们是否必须借助于这些感觉来区别“束缚”与“未束缚”的能量过程,或是借助与绝对量有关的紧张感觉?也许在负荷的层次上,从快乐到痛苦的一系列变化涉及负荷在单位时间内的变化?我们必须记住这样的事实,生本能与我们的内部知觉有很大关系,因为它们表现为对平静的s扰并且持续地保持紧张状态,这种紧张的解脱则给人一种快乐的感觉。另一方面,死本能则完成它们朴实的机能。快乐原则看来直接促进死亡本能,当然,它也监视外部的刺激,这种刺激被认为对两种本能都是危险的。但是它特别监视那些内部刺激的增强。这些刺激使生活的任务复杂化。在这点上产生了无数现在还无法回答的其他问题。我们必须耐心地等待其他的研究方法和机会。只要我们一度遵循的道路无法通向更好的结果,我们就准备放弃它。只有那些期望科学来替代他们已经放弃的信条的“真正信仰者”才会认为研究者进一步发展自己的观点甚至改变自己的观点是一种错误。
此外,我们可以从一首诗得到科学知识进展缓慢的安慰:
我们不会飞翔,只能蹒跚前进;
圣经教导我们,蹒跚不是罪行。
(译自1957年英文版)
节选自《弗洛伊德文集》,王嘉陵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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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处女的禁忌(1)
[奥地利]弗洛伊德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有《性学三论》、《机智与无意识的关系》、《图腾与禁忌》、《精神分析引论》、《快乐原则的彼岸》、《自我与本我》、《抑制、症状与焦虑》、《文明及其不满》等。
【编者按:本篇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论述了与处女禁忌有关的话题,是精神分析学科在人类性a领域的经典之作。】
在原始民族的性生活中,有许多细节会使我们感到极为惊异。他们对处女(尚未有性经验的女子)的态度,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知道,在我们生活的文明社会中,男人在追求女人时,对她是否是一个处女,总是十分关注的。这种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们心中,似乎是一种十分自然的和无须证明的事情,所以一旦被问到此事的原因对,便瞠目结舌,不知如何回答是好。其实,人们这种想全部占有一个女人的愿望,实乃一夫一妻制造成的一种习惯观念,也是这种制度的本质所在。所以我们总是去要求女孩子婚前不得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以免在她们心中留下不灭的回忆,这实际上只不过是将这种垄断女人的行为延伸到过去的时间罢了。
按照上述观点来推论女人爱情生活的某些特征,就会发现,有些看上去好像是奇怪的现象,实则很正常。人们普遍看重处女见克拉夫特·伊宾《论性之臣服与被虐待症》。,这种态度是不无道理的。我们知道,环境和教育会造成一定的阻力,使少女处处小心留意,不去与男子发生关系,这就使得她们对爱欲的渴望受到阻止。所以一旦她冲破阻力,选择了一个男人来满足她的爱欲时,她便终身委付于他,对他信誓旦旦,不再与别的男人有如此深情了。由婚前的长期孤寂所造成的女人的这种“臣服”态度,十分有利于男人放纵地永远占有她,使她在婚后能抗拒外来的新印象和新诱惑。
由克拉夫特·伊宾在1892年首先创立的“性之臣服”一词,意思是指某些人一旦与别人发生了性关系,便对这个人产生了高度倚赖与顺服的心理。这种“臣服”心理有时会达到极端程度,它会使人完全不能独立自主,甚至情愿为对方牺牲自己的最大利益。在我看来,想要使男女间的性关系维持长久,某种程度的依赖或臣服心理还是必要的,再者,为了维护文明的婚姻制度,对那些不时威胁着社会安定和现行婚姻体制的一夫多偶倾向进行压制,就应当适当鼓励这种性的臣服态度。
这种“性的臣服”态度究竟是怎样造成的?克拉夫特·伊宾认为,这是由于“一个十分软弱和多情善感的个性”爱上了一个十足地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必然结果。但我们运用精神分析法研究的结果与此不符。很明显,这里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别的,而是克服性阻力所需要的力量,换句话说,取决于这种阻力的突破是否靠一次的冲击而达到。假如经过那“致命的一跃”之后,便完全改变了自己的受阻状态;“臣服”态度便形成了。在这方面,女人要比男人更为多见。她们在性臣服方面要容易得多。但现代社会中的男人却大为不同了,他们比往昔更容易陷入这种境况。男人为什么会接受性对象的奴役?我们的研究证明,那是因为当他在面对某一个女人时,忽然发现自己竟能摆脱心理性阳痿的苦恼,从此之后,他便在她面前言听计从,与她一直好下去。人类中有许许多多姻缘和悲剧的收场(有些似乎造成重大的结局),似乎都可以用以上的道理来解释。
下面我所要讨论的,是原始民族对处女之价值的看法。或许有人认为,既然原始民族中的女孩子多半在婚前便已经被夺去童贞,而且这件事也不影响其出嫁,这说明一个女子是否是一个处女,对他们并无多大妨碍。在我看来,这种夺去女孩子童贞的仪式,对这些原始民族的意义是相当重大的,它已成为原始民族中的一种“禁忌”“禁忌”指原始民族中对某些人、事、或行为施行的神圣禁律,在这里则指一种既使人敬畏,又使人羡慕;既使人怜爱,又使人厌恶的一种禁律,即禁止新郎穿破处女膜的禁律。详见弗洛伊德1912年写的《图腾与禁忌》。的对象。这是一种类似宗教性的禁忌。正因为如此,习俗不容许她的新郎去做这件事,以免他违背这个禁忌。参见卡洛雷(crawley)《神秘的玫瑰:对原始婚姻的研究》,巴特莱斯(bartels)《从自然科学和人种学看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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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处女的禁忌(2)
我并不想在这儿详细列举所有论述这种禁忌的文献,也不想说明它在世界各地的分布情况和列举出它的种种表现形式,我们要做的,只是要说清楚,这种不在结婚时弄破处女膜的行为,乃是普遍存在于原始民族中的一种习俗。正如卡洛雷所说:“在这种婚前举行的特别仪式中,由新郎之外的某个人来穿破处女膜,这种习惯常见于低级文明中,特别是在澳大利亚。”
这是很自然的,因为如果想要使这种穿破处女膜的行为不在结婚后的第一次性j中发生,就必须在事先由某个人以某种方式来做。卡洛雷在其《神秘的玫瑰》一书中,对此有较详细的论述,但有些地方他交代得不太清楚。在这里我想引用下列几段:
第191页:“在迪雷部落以及其邻近的部落中,广泛流行着这样一种习惯:女孩子一到青春期,就弄破她的处女膜。”“在波特兰和格莱尼格族中,常常由年老的妇女给新娘动这个手术,有时甚至请白人j污其少女,以完成这个使命。”
第307页:“处女膜有时在婴孩期便弄破了,但大多是在青春期……在澳洲,它常与性j仪式合并举行。”
第384页(这段话引自斯宾塞与吉伦关于澳洲各个部落情况的通信。他们在信中讨论了这些部落中极为流行的族外婚姻风俗):“首先要人为地将处女膜穿破,然后是让做这件事的男人们依次亲近(公开的和仪式的)这个女孩……整个仪式分为两部分,先是穿破,然后性j。”